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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海洋环境保护法

农业部要求渔业主管部门
2000-03-30 来源:光明日报 曲冠杰 我有话说

本报讯农业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全国渔业主管部门认真学习宣传即将于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履行法定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和渔业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为保护渔业资源赖以生存和渔业发展的基础,新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在防治海洋环境污染、保护渔业水域环境和海洋生物资源等方面规定了一系列重要法律制度,并明确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渔业水域、渔港水域环境保护,渔船污染防治的监管和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等多项职能。

通知要求全国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合理划定并依法管理渔业水域,制定具体的保护和管理办法;做好渔业水域资源、环境的监视和监测,以及对渔业水域的管理,实施健康养殖和生态渔业,认真组织对新建、改扩建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保证养殖水产品的质量与食用安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渔港水域内各类船舶的监督管理;严格实施渔港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控制港区陆源污染物、泊位垃圾等主要污染源的排放;加强渔船防污设备的检验,全面实施渔船生活污水和含油废水的排放等防污监管。对海洋生物、生态等急需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要积极展开调查、论证,申报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并行使监管权,保护好海洋生物和生态环境。同时开展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设置入海排污口、划定海洋倾废区的审查及相关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及污染事故,对于污染造成天然渔业资源损失及产生严重后果者,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确保新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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